地名商標的使用和保護
2021-07-13 19:37:21
1.地名商標是指將行政區(qū)劃的地理名稱或其他地理區(qū)域的名稱、歷史地名作為文字商標的內容或主要內容進行使用或予以注冊的商標。
如果該地名不是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否則,只須當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組成部分時,才可能獲準作為商標注冊。例如:“景德鎮(zhèn)”是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本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但是,作為證明商標“景德鎮(zhèn)瓷器”的組成部分,可以被核準注冊。
地名注冊商標一般受到嚴格限制: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名稱應該留給同一產地的其他廠商自由使用,使用并非其產地的地名作為商標一般又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只有與商品或服務的產地毫無關系而又不會誤導消費者的地名才可以作為商標受到保護。TRIPS協(xié)議嚴格禁止葡萄酒及烈性酒的地理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原則上,產地名稱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保護。
2.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由此可見,地名注冊商標是受到限制的。但該款后半段規(guī)定,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由該規(guī)定可知,地名并非是商標注冊的絕對障礙。
3.地名商標的使用與保護
地名商標,顧名思義,就是以地名注冊的商標。例如青島啤酒的“青島”、瀘州老窖的“瀘州”、上海手表的“上?!钡?。在通常情況下,地名尤其是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但是有其他含義的除外。比如作為香煙商標使用的“遵義”、“紅河”,前者是貴州省遵義市的行政區(qū)劃名稱,后者是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行政區(qū)劃名稱,但二者除了是行政區(qū)劃名稱以外,分別還有革命、紅色、英雄之地的意義,有很好的象征意義,經依法核準注冊,也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把沒有其他含義的行政區(qū)劃名稱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則會使這些以地名形成的公共資源集中在少數(shù)人之手,不利于注冊商標保護,也不利于公共資源的使用。因此《商標法》禁止將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xù)有效或者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對眾多的地名商標,目前法律法規(guī)對其采取的態(tài)度可以說是“既放縱又歧視”。《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作為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從資源共享和保護多數(shù)人權利的需要出發(fā),是符合公共秩序建立和立法目的的。但是,該條規(guī)定中的例外條款“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和“已經注冊的作為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又給“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留下一個“活結”,即在“具有其他含義”等條件下是可以作為商標的。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值得研究。
權利的行使具有兩面性。正確行使會達到預期目標,形成一定的積極社會效應;反之,不正確使用或者濫用,不僅達不到預期目標,還會給權利人帶來負面影響與負擔。地名商標權利的使用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商標所有人可對該地名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是獨占的、壟斷的、排他的絕對權;另一方面,商標所有人并不能限制、排除他人對地名商標中的“地名”在同類商品或者其他類別商品上合理適當?shù)氖褂茫粢陨虡藢S脵酁橛山箘e人使用該地名(商標),則有濫用權利之嫌。
那么,地名商標的權利人如何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呢?
實踐中,商標權有積極使用和消極使用兩種方式。當然,地名商標的積極使用方式與非地名商標沒有實質性區(qū)別。不同之處在于地名商標增加了消極使用方式,這是由地名商標自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由于地名商標的核心部分是“地名”,導致了地名商標的保護相對非地名商標的保護要顯得弱。也就是說,地名商標的所有權人對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享有和使用會受到一定限制,對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該“地名”(地名商標的核心部分)時,須持容忍、默認態(tài)度,允許其使用。
容忍他人對地名商標的合理使用通常分為公益性使用和非公益性使用兩類。在公益性使用方面,目前還沒有多大的爭議,如果為了公益事業(yè)需要使用地名商標,屬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問題在于對非公益性使用即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其尺度難以區(qū)分和界定。一般認為,在商業(yè)行為中合理使用地名商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是:(一)合理使用主體范圍的限制,即只限于該地名所轄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才有資格使用。例如,加工生產地不在北京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宣傳自己的產品產地時,就不能使用“北京”,以避免社會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真實來源地的誤解。(二)合理使用方式僅限于標明真實產地和企業(yè)名稱。如允許他人為表明產品產地來源將該地名用于商品包裝,或者在注冊企業(yè)名稱時使用該地名,以便于其他消費者了解該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三)不得違反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若該地名商標已具備馳名商標的法律要件或者說已是馳名商標,則應適用馳名商標“擴大保護”和“全面保護”原則,禁止他人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地名商標一旦成為馳名商標,其受到的保護力度就增強;但是與非地名商標中的馳名商標相比,力度仍然有限,仍受到善意、合理使用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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