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1-02-07 15:07:57
頒發(fā)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號:國辦發(fā)[2001]374號
發(fā)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實施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現(xiàn)通知如下: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根據(jù)修改后的《商標法》,對2001年12月1日以后有關商標注冊、轉(zhuǎn)讓、變更和續(xù)展的申請和商標異議進行審查。商標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未對商標注冊、轉(zhuǎn)讓、變更、續(xù)展等申請作出審查決定或者裁定的。,應當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或者裁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在2001年12月1日前未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的,應當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進行復審和裁定。
三、商標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商標侵權行為發(fā)生時間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且持續(xù)至2001年12月1日之后的,分別按照行為發(fā)生時間在《商標法》修改前后。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職權。
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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