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中文商標拼音仍可用
2021-02-07 15:14:28
法院裁定,該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對“喬丹”的在先名稱權(quán)(“在先權(quán)利”是指商品名稱權(quán)、著作權(quán)、外觀設計專利權(quán)、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等其他權(quán)利。,這是在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獲得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關(guān)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quán)利”的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予以撤銷。因此,判決應當撤銷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和一審、二審判決,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關(guān)于拼音“喬丹”和拼音“喬丹”與圖形組合的爭議,法院裁定,約旦不享有拼音“喬丹”的姓名權(quán),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損害約旦的在先姓名權(quán)。因此,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約旦的重審申請。這場打了四年的“拔河”終于結(jié)束了。(央視) (原標題:撤銷中文商標拼音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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